「我賣掉舊房子換新屋,但當初出售時直接用一般稅率繳了土地增值稅,這樣還能申請自用住宅重購退稅嗎?」這是許多換屋族在買賣過程中常有的疑問。
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,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,即使出售土地時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,只要出售與重購土地皆符合以下「7大法定要件」(詳如附表),民眾依然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。
案例說明
該局舉例說明,林先生於113年5月將湖口之自用住宅房地出售,另於115年1月購買新豐鄉之房地,雖其於出售時按一般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,但因為出售房地及新購房地的所有權人都是林先生,且皆由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供自住使用、面積未逾法定上限,出售前一年亦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。只要林先生重購新豐土地之申報移轉現值,高於出售湖口土地申報移轉現值扣除已納土地增值稅後之淨額,就能順利申請退稅。
稅務局提醒
管制5年: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,退稅後新購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管制5年。期間內若有再行移轉(含轉售、贈與)、戶籍全戶遷出,或變更用途(如改作營業、出租使用)等情形,稽徵機關將依法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,民眾務必多加留意自身權益與規定。
文章轉載自:新竹縣政府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