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去印鑑登記和變更需本人到戶政事務所辦理,內政部已於105年修正規定,嘉惠無法親自回戶籍地辦理的民眾。日前新竹市有位陳先生因病在外地治療,又急需辦理土地過戶,經北區戶政事務所協助,由陳太太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認證委任書代辦,終於完成手續,讓陳家人鬆了一口氣。

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表示,日前有位陳太太來電表示因辦理土地過戶,需要申請印鑑證明,但經戶所調查發現陳先生未曾登記印鑑,應先由陳先生本人親自辦理印鑑登記後,方可申請印鑑證明。但陳太太憂心忡忡地表示,先生因病在台北治療且行動不便,若申請復康巴士返回新竹過於舟車勞頓,恐影響病情。

眼看陳太太越說越急、情緒就要潰堤,戶政人員趕緊安撫她的情緒,並向陳太太說明替代方案,只要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認證委任書,即可委託辦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,陳太太終於放下擔憂,連聲向戶政人員致謝。

民政處表示,內政部為簡政便民,已於101年起陸續推行各機關(構)印鑑證明替代措施,並於105年修正「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」,當事人無法親自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時,可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認證委任書,即可委任他人代辦。

資料提供:戶政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