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有效運用國外資金及技術,提升國家整體土地資源開發利用,民國90年修正土地法,規定外國人得以投資自用公益目的取得土地,從事各種土地開發改良住宅商業辦公大樓興建。106年至108年外國人取得不動產案件數分別為863件、912件及1,041件;件數多集中於6都,占8成以上,各縣市取得情形以新北市最多、臺北市次之,顯示外國人仍偏好交通較為便捷及生活機能完善之都會區。另外6都以外之縣市,以新竹市新竹縣較多,近3年各約占2%至3%。

文章轉載自:中華民國內政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