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,有民眾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,雖在完成移轉登記起2年內出售自用住宅用地,但因逾2年始將戶籍遷入重購,致重購地於該2年內不符合自用宅要件,因此遭否准退還原出地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!

 

該局進一步說明,土地所有權於2年內完成出售及重購「自用住宅用地」,新購土地地價(指該次移轉計算土地增值稅的總移轉現值)於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,同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,即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,且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,可提出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申請。

該局舉例說明,君在112年8月28日重購房地,土地地價845萬元,嗣於114年8月20日出售原持有房地,土地地價為560萬元,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72萬元後的餘額為488萬元,不足支付重購土地地價數額為357萬元,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,應可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72萬元,但因為林君在重購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逾2年後即114年9月20日始將戶籍遷入,致重購房地在2年內不符合自用住宅要件,故遭否准退還已繳納出售地之土地增值稅。

文章轉載自:新竹縣政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