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有民眾詢問,出售農地時已順利取得「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」,為何最終仍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?為了讓民眾在移轉土地時能順利享有節稅權益,新竹縣政府稅務局特別針對此類情形詳細說明,希望能協助民眾釐清觀念,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影響自身的權益。
該局說明,依據土地稅法規定,若民眾當初取得農地時核准「不課徵土地增值稅」,該筆土地即需維持農用。若持有期間曾被有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(如鋪設水泥等),且發生「未在規定期限內恢復農用」,或者「雖已在期限內恢復,但日後又再次未作農用」這兩種情形之一,未來該土地移轉時,即使當下已恢復農用並取得新的農用證明,仍將無法適用不課徵之規定。
舉例來說,王先生持有免稅農地,期間曾違規設置停車場,被限令3個月內改善。如果王先生當時忙碌忘記在期限內恢復,或是雖然恢復了,卻在之後又第二次被發現未作農用,這兩種情況都會留下紀錄。當王先生今年想出售農地時,即便他在出售前取得農用證明,仍因過去的違規紀錄而無法適用不課徵規定,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。
該局提醒,若您收到農地違規的輔導函或裁處書,請務必於期限內改善恢復農用,並切記避免再次違規,以免影響未來農地移轉時的稅務權益。
文章轉載自:新竹縣政府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