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,經依法劃定之工業區工業用地,及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之土地,已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,除了自有自用以外,即使是出租給他人興辦工業使用,仍然可以申請適用工業用地特別稅率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

該局提醒,適用工業用地稅率的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前40日提出申請,也就是9月22日前提出申請,當年度即可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,107年適逢中秋連假,因此順延至9月25日。如在9月25日後才申請,就只能從申請之次年起開始適用,請民眾務必把握最後的申請時間,以免權益受損。原已核准適用而使用情形未變更者,不須每年提出申請。

納稅人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:

一、建廠期間:應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、加工有關之用途)及興辦工業人證明文件。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,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

二、建廠完成後: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,應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工廠登記證明文件;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,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(文件上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、加工有關之建築物)。

民眾如想更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,可上網查詢,該局網址為http:// www.chutax.gov.tw;或撥打該局電話洽詢,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