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,為鼓勵房屋所有權人釋出空屋、增加租屋市場供給,房屋出租供他人住家使用且符合相關規定者,房屋稅得適用較低稅率,由原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2.6%至4.8%,降為1.6%至2.4%,有效減輕房屋稅負擔。
稅務局說明,房屋出租供他人住家使用,且租金達財政部公告的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,應於每年3月22日前檢具房屋租賃契約書向稅務局辦理申報,並於次年5月向國稅局申報綜合所得稅時,將出租年度實際租賃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。
稅務局進一步表示,依財政部公告114年度當地一般租金標準,新竹縣105年7月1日以後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,按房屋評定現值10%加計土地公告現值1.2%計算;105年6月30日以前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,按房屋評定現值17%加計土地公告現值1.2%計算。
文章轉載自:新竹縣政府



